(2017)冀07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北京鸿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捕前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因涉嫌犯抢劫罪2016年12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尾随被害人杨某1至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90号2号楼2单元门口,对杨某1采用从背后掐颈部和殴打手段,抢走杨某1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余元、杨某1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钥匙、U盘、化妆品、笔记本等物品。案发后,除60余元现金外,其余被抢物品均以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尾随被害人杨某2至张家口市桥东区福安南街1号楼2单元楼道内,从杨某2背后捂住其嘴并将其摔倒在地,抢走杨某2的OPPOR7sm手机一部。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2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陈述,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书,提取物证笔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辩称所抢赃物都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于被害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其居住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安大街8号1号楼2单元501室出来步行至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于次日凌晨0时许,在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天富裤业附近遇见被害人杨某1,便尾随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90号2号楼2单元门口。此时李某某见周围无其他人员,便用手臂从被害人杨某1的背后勒住其肩颈部,并对其身体的其他部分进行了殴打,之后李某某抢走杨某1女式灰色皮质手提包一个并逃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余元、杨某1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5张、钥匙一串、u盘2个、笔记本、化妆品若干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的手提包追回,包内现金所剩8元,其他物品均在,之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被抢物品均发还于被害人杨某1。2、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其居住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安大街8号1号楼2单元501室出来步行至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21时许行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帝达购物广场对面遇见被害人杨某2,便尾随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福安南街1号楼2单元楼道内,待杨某2行驶至3楼时,李某某从背后捂住其嘴并将其摔倒在地,之后抢走了杨某2的OPPOR7sm手机一部并逃走。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2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陈述,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书,提取物证笔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两次抢劫他人现金60元、手机一部(价值1327元)、其他物品若干,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除现金60元外,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所抢的其他财物均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1、杨某2。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6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杨云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智慧人民陪审员 孙丽霞人民陪审员 贾静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军英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移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