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佩林、魏瑞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胡佩林,魏瑞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304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胡佩林,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瑞玲,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佩林、魏瑞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2017年4月25日,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计616.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