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某香诉林某、曾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儋州鑫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林某,曾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03民初1506号 原告:吴某,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儋州市海头镇XX村委会XX村,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01016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生,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鑫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军屯园地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林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儋州市那大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0520XXXX。 被告:曾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70826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儋州鑫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林某、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 qjido7k165mzlvt550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贾小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贾小静撰稿:贾小静校对:杨仪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印制 (共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