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贵春、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贵春,崔海燕,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贵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崔海燕,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于斌,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贵春与被执行人崔海燕、于斌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