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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8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辛立强、刘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强,刘宝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846-1号申请人:辛立强,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坊区。被申请人:刘宝龙,男,199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辛立强与被申请人刘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702民初8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刘宝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因申请人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