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8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辛立强、刘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强,刘宝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846-1号申请人:辛立强,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坊区。被申请人:刘宝龙,男,199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辛立强与被申请人刘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702民初8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刘宝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因申请人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