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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炳文与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文,赵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612号原告:周炳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弟,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炳文诉被告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修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炳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炳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赵宇给付借款53500元及还清借款时6%的利息,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赵宇给付借款46500元及从欠款之日至还清借款时6%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1日,2007年2月8日期间,赵宇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先后两次向周炳文借款53500元,其中:2006年12月1日借11500元,2007年2月8日借42000元。赵宇还款2次,一次还5000元,一次还2000元,现尚欠46500元。赵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赵宇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欠据借周炳文人民币壹万壹千伍佰元、11500元。借款人赵宇2006年12月1日”。2007年2月8日赵宇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欠据今收到现金肆万贰千元正交来现金人民币42000.00元,交款人周炳文收款人赵宇”,两张欠据合计53500元。开庭时,周炳文认可赵宇还款7000元。上述事实有周炳文提交的欠据两份原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行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周炳文请求赵宇给付借款465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周炳文提交的两份欠据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周炳文主张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因两份欠据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利息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付,周炳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应视为从该日主张权利。故,赵宇应从2017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尚欠周炳文的借款46500元并自2017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赵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修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