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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盖英华与张军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英华,张军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15391号原告:盖英华,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广,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原告盖英华与被告张军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英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军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英华诉称:2015年8月13日7时05分许,原告于沪闵路颛桥附近行走途中,适遇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驶至该路段,因措施不当撞伤原告,构成事故。经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张军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被告未能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0,600、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物损费500元。被告张军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属实。原告的伤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盖英华因交通事故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下肢皮肤挫裂伤,现左腕关节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另查明,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籍。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病历、劳务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军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均应由被告赔偿。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结合其户籍、伤残等级,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105,9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据并结合鉴定结论所确定的休息期,本院酌定误工费10,000元;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护理期,本院酌定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根据原告就医次数、就医地点、处理事故等因素并考虑到事故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200元;原告在事故中受伤,本院根据事故实际情况酌定物损费200元;原告因事故受伤,其在精神上必定遭受了痛苦,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双方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综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00元、物损费200元,以上损失合计125,524元,由被告张军广赔偿。被告张军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应诉,系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盖英华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物损费合计125,5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24元、公告费560元,二项合计1,974.24元,由被告张军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珺审 判 员 薛 靓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