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唐连烟申请执行兰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连烟,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唐连烟被执行人:兰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唐连烟申请执行兰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