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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超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超杰,王爱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一区23幢3单元506室。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超杰,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萍,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超杰为与被上诉人王爱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超杰上诉称,本案系正当防卫,不适用侵权行为地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