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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石亮晶与李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亮晶,李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石亮晶,男,汉族,1994年6月14曰生,住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李桂香,女,汉族,1962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亮晶与李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70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