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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艳与刘长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刘长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17号原告:王艳,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刘长生,男,汉族,农民,通榆县。原告王艳诉被告刘长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王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本案按王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艳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