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艳与刘长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刘长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17号原告:王艳,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刘长生,男,汉族,农民,通榆县。原告王艳诉被告刘长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王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本案按王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艳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