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选忠、田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选忠,田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411号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选忠,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田海燕,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系张选忠之妻。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澧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选忠、田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选忠、田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澧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选忠、田海燕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9.225‰支付借款合同期限内利息6424.25元,支付逾期利息并加付10%的罚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张选忠、田海燕以购车缺少资金为由向原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文家信用社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月利率9.225‰,逾期加收10%的罚息。借款逾期后,张选忠、田海燕未偿还借款本息。原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改制为临澧农村商业银行。张选忠、田海燕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7日,张选忠、田海燕以购车缺少资金为由,与原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设的临澧文家信用社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9.225‰,逾期偿还借款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加付10%的罚息,借款期限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后,文家信用社当日按约向张选忠、田海燕发放了贷款50000元。借款逾期后,张选忠、田海燕未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9月24日,原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了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全部权利义务。本院认为,张选忠、田海燕与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后,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临澧农村商业银行已按约发放张选忠、田海燕贷款50000元,但张选忠、田海燕未按约偿还到期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逾期后,张选忠、田海燕应当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加付10%逾期罚息的违约责任。对于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要求张选忠、田海燕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9.225‰支付借款合同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并加付10%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选忠、田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9.225‰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加付10%的逾期罚息。本案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张选忠、田海燕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 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