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东风与任德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风,任德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73号原告王东风,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传杰,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王东风之叔。被告任德富,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北关四街***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王东风与被告任德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东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风负担。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