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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东风与任德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风,任德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73号原告王东风,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传杰,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王东风之叔。被告任德富,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北关四街***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王东风与被告任德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东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风负担。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