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健兵、陈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兵,陈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17号申请执行人:吴健兵,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光,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执行吴健兵与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健兵以被执行人陈光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