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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舒城宏峰纸板有限公司、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城宏峰纸板有限公司,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34号申请人:舒城宏峰纸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经济开发区龙潭北路与高峰路交叉口处。法定代表人:李红翠。被申请人: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官桥店忠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永。被申请人:陈永,男,1982年9月1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舒城宏峰纸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工行合肥市五里墩分理处(帐号:13×××78)存款31000元以及被申请人陈永所有的皖A×××××号大众牌小轿车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工行合肥市五里墩分理处(帐号:13×××78)存款31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永所有的皖A×××××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舒城宏峰纸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