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347号原告: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君,董事长。被告: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兴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4元,由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