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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余学翠与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学翠,李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13号申请人:余学翠,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邹廷锐、王诚恩,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永忠,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余学翠因与被申请人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忠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忠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34号天成公司二工区宿舍16#平房101室(产权证号367890,保全价值以2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