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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郭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涛,郭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04号原告:冯海涛,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郭智慧,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北安市。原告冯海涛与被告郭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冯海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70.50元,由原告冯海涛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广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