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郭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涛,郭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04号原告:冯海涛,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郭智慧,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北安市。原告冯海涛与被告郭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冯海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70.50元,由原告冯海涛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广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