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科学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4刑初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刘科学,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科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科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20时40分,被告人刘科学饮酒后驾驶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滨洲线270千米处平交道口时,被值勤公安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刘科学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后公安民警将刘科学带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血样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科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8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刘科学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科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酒精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科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刘科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科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金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 星书 记 员 邵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