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2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云南省。辩护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黄某某被控盗窃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余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潜入本市徐汇区田林东路XXX弄XXX号楼,翻越阳台进入该楼XXX室内企图盗窃。后因其发现室内装有监控摄像而逃离现场。由于被害人许某通过远程监控信息及时报案,黄某某在该小区门口欲乘出租车逃离时被保安人员扭获。嗣后,黄某某被接警赶至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黄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黄某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品照片、调取笔录、监控录像截屏、出租车车费发票、工作情况、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岑某某、秦某某、范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足迹鉴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其他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戚 俊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