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字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杜中流、王高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中流,王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字1436号申请执行人:杜中流,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王高潮,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皖0824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高潮(以其妻汪健军名义所存)的存款人民币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