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海门市羚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门市羚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4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门市北京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冯彪,局长。被执行人海门市羚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秀山西路689号。法定代表人黄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海人社察理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限被执行人海门市羚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杨占美等7名职工的工资计40482.3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察理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海门市羚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职工工资人民币40482.3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奚晓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