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7102行赔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侯建君诉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治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君,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赔初44号原告侯建君,女。委托代理人梁小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瑾,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麦成,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社军,工作人员。原告侯建君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雁塔分局)治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建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小军、梁瑾,被告公安雁塔分局委托代理人张麦成、徐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建君诉称,2016年2月6日,原告之子张梦楠驾驶原告所有的陕AGX6**牌号轿车停靠于曲江某地时,被不明身份人士拦截,遂报案。公安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出警将原告车辆非法扣押至其办公辖区,至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行政决定类法律文书,更拒绝返还车辆。原告认为被告非法扣押公民财产,无任何法律依据,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属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返还车辆并赔偿相应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陕AGX6**牌号轿车;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5000元(13月*5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原告所有的陕AGX6**牌号轿车停靠于曲江某地时被人拦截,遂报案。被告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一方与原告有经济纠纷,挡住车辆是为迫使原告出面解决纠纷。双方僵持中,为不妨碍交通并查明车辆信息,经双方同意,民警将车开到派出所门口车道边停下。在查看车辆信息后,民警告诉双方,车主就是侯建君,建议双方协商或到法院解决后民警离开。原告认为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至被告办公辖区,未向原告出具任何行政决定类法律文书,拒绝返还车辆,构成行政违法,依法应当返还车辆并赔偿相应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提起被告治安行政强制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告起诉公安雁塔分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本院作出(2017)陕7102行初525号行政裁定书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行政赔偿诉讼亦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建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朱 茜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晓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