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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单传刚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滕州善国中路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传刚,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滕州善国中路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835号原告:单传刚,男,出生于1990年1月11日,汉族,住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滕州善国中路店。住所地滕州市善国路与府前路相交处西北角。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金钟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传刚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滕州善国中路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传刚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滕州善国中路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