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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润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44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润威,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润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润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黄润威醉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翠微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隧道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黄润威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黄润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润威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润威赔偿交通设施损失人民币173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润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黄某2真的证言,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资料,报警单,监控摄像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赔偿确认书及发票,光盘,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润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润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润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润威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润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润威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润威因本案被先行羁押8日,应从刑期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润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艮爱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