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学斌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学斌,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1991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02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学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蒋学斌在鸡西市鸡冠区X饭店附近尾随被害人王某至鸡西市X小区X超市后门附近时,蒋学斌冲上前去,从后面捂住王某的嘴向其索要财物,王某被迫拿出人民币800元并卸下随身佩戴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720元)、白银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被迫拽断佩戴的紫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80元)交给蒋学斌,蒋学斌随即逃离现场。蒋学斌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2017年2月20日蒋学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后赃款、赃物没有起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学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蒋学斌作案时着装照片、赃物黄金戒指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及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学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蒋学斌在前罪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蒋学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次抢劫犯罪事实,可适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学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蒋学斌向被害人王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洪力人民陪审员 徐继武人民陪审员 于洪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