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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巫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673号原告:巫某,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廖某,女,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巫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巫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之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审判员  邓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