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8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掽治与张小娟、陈璟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掽治,张小娟,陈璟婧,张金文,厦门市思明区一九一九巢庭别院旅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692号原告:陈掽治,女,193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汉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娟,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陈璟婧,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荔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市思明区一九一九巢庭别院旅馆,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三明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N8W79J。主要负责人:张金文,该企业经理。第三人:张金文,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号之****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5********。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荔男,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掽治与被告张小娟、陈璟婧、第三人厦门市思明区一九一九巢庭别院旅馆、张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陈掽治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掽治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掽治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掽治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