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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伟、濮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伟,濮志军,濮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薛伟,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濮志军,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濮强春,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薛伟案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濮志军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