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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杨,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行长,住定远县。被执行人:任某,男,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任新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某存款20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