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陈永发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陈永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029号原告:刘海涛,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陈永发,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依兰县依兰镇。原告刘海涛诉被告陈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涛,被告陈永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永发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陈永发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陈永发在刘海涛处借款75,000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海涛多次向陈永发索要借款及利息,陈永发均未能给付,故诉请陈永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永发承认刘海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陈永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海涛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陈永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