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黄国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140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正,男,1981年9月12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2013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资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2月18日因吸毒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国正窜至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南路158公交总站附近的吉祥洗碗厂,从侧门进入厂内,在被害人赵某的房间内盗走一台泰坦牌台式电脑,经进贤县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6324元。作案后被告人黄国正被民警抓获归案。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人熊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国正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鞠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梓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