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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永利与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利,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828号原告:陈永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梅,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利与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利撤回对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陈永利负担。审判员 余 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