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二党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党,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409号原告:陈二党,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欣,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玲,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超,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陈二党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计3688元,由原告陈二党负担。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桂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