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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沙边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F。法定代表人:陈浩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磊,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住所地广���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江根上塘村陆家10巷*号,注册号:440683000078509。负责人:陆全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威猫”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生产印有“茂猫”及图注册商标的钥匙扣,停止使用上述商标的外包装装潢物,并销毁全部库存产品及外包装装潢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令被告登报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4年,是本地区行业大型企业。原告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开发、产品创新,为广大顾客提供高质低廉的产品,得到社会各界认可。原告系第4877591号“威猫”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钥匙链,普通金属制钥匙环等,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7日。原告在创立“威猫”及图注册商标后的十多年时间里,投放了大量资金,通过本地和外地的各种媒体、渠道、途径对“威猫”及图注册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广告和市场宣传,从而使得“威猫”品牌在客户、普通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自2015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生产了仿冒“威猫”及图注册商标的指甲钳及钥匙扣。2016年6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被告自2016年4月20日开始生产“茂猫”及图注册商标的钥匙扣,至案发日止,共生产并销售了印有“茂猫”及图注册商标的钥匙扣96箱共69120个(每箱有72张钥匙扣卡,每张钥匙扣卡有10个钥匙扣,每箱钥匙扣为720个),另有16张钥匙扣卡在包装过程中损坏作废,尚有800张未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钥匙扣及外包装装潢上使用印有“茂猫”及图注册商标,与原告在指甲钳、钥匙扣及外包装装潢物上使用的“威猫”及图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误导公众,造成原告“威猫”及图注册商标的指甲钳、钥匙扣的销售量下降,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4877591号商标注册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照片提取单、询问笔录、送货单、交货核对记录、长城货运公司货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民事委托代理人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告所使用的钥匙扣卡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在行政处罚书中有错误的认定,行政查处时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钥匙扣卡是在一堆垃圾中,与被告生产的钥匙扣是处于分离状态,是两个独立的物品,是行政部门将钥匙扣挂在钥匙扣卡上进行的处罚。其中钥匙扣卡800个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一样,也不相似。行政部门仅凭该800个标识就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被告认为证据不足,被告认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证明抗辩主张,被告提交了钥匙扣卡等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原件核对,销售方显示为原告,销售货物与被控侵权产品系同类,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钥匙扣卡上已载明原告公司名称等信息,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与行政部门查处记录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2004年8月6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指甲钳、手电筒、五金配件等,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877591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金属钥匙链;普通金属制钥匙圈;普通金属制钥匙环;五金器具(小);金属纪念牌;金属纪念章(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2016年6���16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钥匙扣,对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标有“茂猫和猫图案”标识的钥匙扣标牌800张。2016年6月21日,被告的负责人陆全成向该局陈述自2016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为委托加工人沈苏芬生产加工(双方之间只是口头形式,电话沟通)带有被控侵权标识图样标牌的钥匙卡的钥匙扣96箱共69120个(每箱有72张钥匙扣卡,每张钥匙扣卡有10个钥匙扣,每箱钥匙扣为720个),钥匙扣的出厂价为0.65元/个,共计经营额44928元,上述钥匙扣已于2016年6月14日发货给委托方,但尚未收取委托方给付的费用。另有800张钥匙扣卡未使用。2016年9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行为作出(三)市监处字【2016】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库存的800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钥匙扣卡,处以罚款15000元。被告表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已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经庭审比对,被告被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的钥匙扣卡上使用“猫图案+茂猫+WELMAO”标识,原告认为该标识与原告第487759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则认为“威”与“茂”是两个不同的文字,读音不同,两者不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如下图:(被控侵权标识)(第4877591号注册商标)另查明,被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系陆全成于2014年12月29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五金制品、塑料制品。诉讼中,原告主张其生产的钥匙扣以1.12元/只的价格出售。另原告委托律师进行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本院认为:案中原告主张权利保护的第4877591号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其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若被告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就该侵权行为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中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内查扣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猫图案+茂猫+WELMAO)钥匙扣卡,被告虽抗辩认为行政查处时该标识只是使用在钥匙扣卡上且钥匙扣卡与被告生产的钥匙扣处于分离状态,但依据钥匙扣卡本身的作用及行政查处时被告投资人陆全成所作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就是使用该钥匙扣卡包装其钥匙扣对外销售,该钥匙扣卡属于为识别产品及方便储运而使用在产品上的辅助物属于产品包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具备识别��匙扣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经庭审比对,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第4877591号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在整体结构、组成元素上一致,其中标识显著部位的猫图像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虽被控侵权标识在内圈与外圈之间的空白处使用的“茂猫+WELMAO”,与原告注册商标在相同位置使用的“威猫+WEIMAO”在首汉字与拼音中部字母有所差别,但该差别所使用的字体及位置均不明显,且被控侵权标识拼音与原告注册商标所使用汉字的发音高度近似,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识别上述细微差距。基于上述被控侵权标识无论在显著部位,还是整体组合结构上均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结合原告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性,本院确认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第4877591号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被告生产的钥匙扣属于原告第48775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商品,其在上述商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第4877591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在看到被控侵权标识,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对原告第48775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关于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被告就本案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案中所涉的侵权行为已经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所涉的侵权标识亦由行政机关予以没收处理,在原告无举证证实被告还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告已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重复进行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承担制止侵权支出律师费的诉请,因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确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考虑案中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结合被告生产的部分侵权产品虽已流入市场但尚未收取费用、原告产品的销售价格,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案中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商誉已经受到侵害,且被告侵权行为已经经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案中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措施,足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已包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2500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