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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9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玉华、仲春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玉华,仲春梅,向兴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91民初1019号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玉华,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仲春梅,女,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向兴祥,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华、仲春梅、向兴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玉华、仲春梅、向兴祥价值24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玉华、仲春梅、向兴祥的银行存款248万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