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贾祥申与徐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祥申,徐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973号原告贾祥申,男,195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张恒堂,男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永伟,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杞县。原告贾祥申诉被告徐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许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祥申委托代理人张恒堂、被告徐永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原告5000元,下余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徐永伟辩称:被告欠原告15000元属实,但是因为原告卖给被告保险时称原告的保险5年后就可以取现,但保险公司却称74年之后才可以取现,所以原告不把保险事宜解决好,被告就不偿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贾祥申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徐永伟,保证还款日期2014年12月30号。2014年10月9日。”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下余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被告辩称,原告卖给被告保险时欺骗被告,原告什么时候把被告的保险事宜解决好,被告什么时间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徐永伟借原告贾祥申现金20000元,已偿还5000元,下余1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永伟应予以偿还。被告辩称,因原告卖给被告保险时欺骗被告,所以原告不解决被告的保险事宜,被告就不同意还款的理由,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祥申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徐永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苗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