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现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现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673号原告:郝现民,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治力,男,偃师市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郝现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郝现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现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原告郝现民承担。审 判 员 王跃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晓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