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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与刘帅、郑娅为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刘帅,郑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75号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明举,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帅,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邓州市。被执行人郑娅,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邓州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刘帅、郑娅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刘帅、郑娅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8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