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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康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美庭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康美家家具有限公司,惠州市美庭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1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围物流加工园区17-3号地B座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俞海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媛,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美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街道办仲恺五路115号一栋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曾龙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家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美庭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美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庭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598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家具,经双方对账,2016年6月17日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45989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付款。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付款申请表两份,证明被告截止至2016年6月17日,尚欠原告货款45989元。案经开庭审理,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庭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2015年2月5日制作了付款申请表,确认欠康美家公司货款33591元、27989元,合计61589元。申请表注明美庭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还款10000元,2016年4月29日付款5591元。2016年6月17日,经双方再次对账,美庭公司确认欠康美家公司货款45989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确认欠款金额,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美庭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美家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989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72元,由被告惠州市美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文斌人民陪审员  董 虹人民陪审员  熊剑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