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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3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艳虹、马雅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虹,马雅君,杨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艳虹,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马雅君,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杨晓英,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陈艳虹与被执行人马雅君、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97381元,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2016年12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7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4月6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于当天支付给申请人31103元,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得到被执行人杨晓英名下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3月10日对其依法查封,但至今仍未找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柏 军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