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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穆国平、苏宏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国平,苏宏志,刘艳敏,李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729号申请执行人穆国平,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苏宏志,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刘艳敏,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仰学(曾用名孙兆锋),男,汉族,住东明县。穆国平与苏宏志、刘艳敏、李仰学(曾用名孙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苏宏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人穆国平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13万元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止。被执行人刘艳敏、李仰学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616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走,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