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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赵金福与杨建军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福,杨建军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初86号原告:赵金福,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志旗,广西桂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新,广西桂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建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周洪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金福与被告杨建军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恩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4月20日,被告杨建军提起反诉并申请追加蔡金林、周桂忠为第三人。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恩铭人民陪审员  许国龙人民陪审员  覃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伟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