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丹巴与满都拉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巴,满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61之一号原告丹巴,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满都拉,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巴承担。审 判 长 汪 和 平人民陪审员 吉日嘎拉图人民陪审员 木 其 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阿 木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