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穆韦达与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韦达,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广河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行辖1号原告:穆韦达(曾用名穆伟),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5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202号,系中国四冶兰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6201021965********。被告: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城关镇纬四路。法定代表人:马青山,系局长。应诉负责人:马忠明,系副局长。第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广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跃进路1号。负责人:王耀贤,系经理。原告穆韦达诉广河县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定管辖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以(2016)甘29行辖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永靖县人民法院管辖。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甘2923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穆韦达申请的事项作出行政行为。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以(2017)甘29行终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3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永靖县人民法院重审。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报告请示对该案依法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17)28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临夏州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临中法(2017)24号《关于实行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磷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