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高树林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树林,男,1986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俞垛镇。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1月23日经江苏省姜堰市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四日;因盗窃于2008年8月31日经江苏省姜堰市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5月14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树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方、被告人高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树林于2016年12月21日19时许,至本市沙河口区万岁街5号7-1一扬汽车会馆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钥匙一串,后前往一扬汽车会馆内盗窃前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275元、苹果5S手机一部,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和赃物已全部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赃款及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树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树林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全部返赃,有前科劣迹,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于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