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王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滁州市。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1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王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