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元鹏与青岛瑞和昌裕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鹏,青岛瑞和昌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杨元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瑞和昌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勇儒,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元鹏与被执行人青岛瑞和昌裕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元鹏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志 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 思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