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志强对王全富申请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强,王金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02民督41号申请人张志强,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王金富,男,汉族,住武都区盘旋东路。2013年被申请人在康县承包农村饮水工程时拖欠申请人材料款44400元整,于2014年9月20日出具了欠条“今欠张志强材料钱肆万肆仟肆佰(44400)元整”。经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归还。申请人张志强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王金富归还欠款44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金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张志强欠款444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王金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钇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