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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冯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冯少明,祝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43-1号。被执行人:冯少明,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祝建珍,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冯少明、祝建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两被执行人存款极少,被执行人冯少明名下车辆价值较低,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冻结;抵押房产系国有划拨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过户,不符合拍卖条件,暂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0万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苏萌 搜索“”